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就业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2-03 浏览次数:0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院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课程(以下简称“就业指导课程”)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促进大学生生涯发展、更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促进就业指导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成长,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就业指导教师(以下简称“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完善技能水平,以适应大学生生涯发展与求职就业的需要。

第二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增强生涯规划意识、掌握生涯规划技能,培养就业择业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就业指导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第三条 教师应服从招生就业处的工作安排,积极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参与就业指导课程(《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程)建设。

第四条 教师应具有教师资格证、职业指导师、职业生涯规划师等相应资格证书或参加由招生就业处组织的相关业务培训活动,才能上岗授课。新任就业指导教师应至少有一年以上学生工作经历,其中讲授求职类课程的原则上应有担任一届以上毕业年级辅导员的经历。

第五条 每位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学期都要参与课程教学,有特殊情况的至少每学年参与一次课程教学。

第六条 教师应遵守学院教学管理和纪律要求。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事先书面报请招生就业处副处长签字并经教务处备案,获批后由教师本人事先通知学生调课信息。

第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在课堂上传播与教学内容无关的信息。

第八条 教师授课应衣着整洁、仪态大方,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二章  培训、上岗与研修

第九条 每位教师应主动参与招生就业处组织的教学培训活动,具体包括集中备课、专题研讨、资格认证等。凡已报名且被安排上课的教师,一年之内有两次以上不参加教学培训活动的,下一年度不得参与就业指导课程教学。

第十条  每学期教师教学任务的安排一般采取个人报名、招生就业处遴选的方式,必要时也可由招生就业处与教师协商,根据个人空余时间直接安排。

第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每年安排课程建设与就业指导教师培训、研修经费,为本年度担任教学工作的教师免费赠阅《中国大学生就业》等教学参考资料,并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参加上级部门和专业培训公司组织的各类研修以及赴外交流、市场调研活动。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十二条 新任就业指导教师需到有教学经历的相应教师课堂听课一轮,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讲究课程思政,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四条 教师应严格按教学大纲进行教学。必要时,可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

第十五条 教师应按教学方案的要求布置作业。教师应认真对待学生的作业,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质和量)要做文字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做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公平、公正、客观地完成成绩评定和上网登录,并将成绩单交招生就业处存档备查,课堂作业、课堂活动记录、考试作业等原始资料自行保存一年以上。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院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并落实学院教学检查方面的有关制度(包括同行听课、学生测评及其它)。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教师应根据教学方案开展课堂活动,并积极指导课堂学生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实践,开展模拟招聘或企业参观活动,指导学生参加相关比赛,帮扶学生尽早就业、充分就业。

第十九条 教师应主动报名参加“就业指导教师赴用人单位见习”活动,掌握来自就业市场的第一手信息,创新教学方式,丰富教学内容,提升教学效果。

第二十条 教师应积极到招聘现场观摩用人单位面试流程,了解用人单位选才标准、招聘模式,切实促进实践环节教学。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一条 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大学生生涯发展、就业指导理论和实务、创新创业等方面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教育部、河北省及学院教研教改项目的立项工作,并主动申报相关课题,招生就业处将提供相应支持。

第二十三条 教师应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适应信息化环境下的教学,把我院就业指导课程建设成为国家级示范性就业指导课程而不断努力。

第六章 教学退出

第二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的,可申请不继续承担就业指导课程教学任务:

1)长期患有重大疾病的;

2)调离学生工作系统的;

3)因个人原因再无上课意愿的。

第二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必须退出就业指导教师队伍:

1)教师违反教学工作制度且被学生投诉到教务管理部门、影响很差的;

2)教学效果差,课堂测评平均分连续两次低于75分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