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续统筹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三支一扶、西部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认真落实和完善生活补贴、社会保险、期满就业服务等政策措施。
2、对到具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申报相应职称时,不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可享受基层和艰苦地区的优惠政策。
3. 对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先落户后就业政策。对毕业后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户口迁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对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凭工作单位证明、学历证明、劳动合同在工作地办理落户:对毕业后自愿迁回原籍的,可凭毕业证、报到证直接迁回原迁出地址。
4、全面落实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和老工业基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对到农村基层急需紧缺专业(行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同级财政可给予专项安家费。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新录用为公务员的,试用期工资直接按试用期满工资确定,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的级别工资高定两档;招聘为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直接按见习期满工资确定,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两级。对在县以下基层事业单位从事农林科技工作的人员,转正定级后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满8年后转为固定工资,并继续浮动。落实在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向条件艰苦的边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补贴水平不低于月人均200元。
5、充分挖掘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潜力,对到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协助办理落户手续,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6.各地要为高校毕业生参加实习、见购志愿服务等活动创造条件,并将参加实习、见习、志愿服务等活动作为高校毕业生求职的实践经历。
7、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贫困村从事扶贫工作,到贫困村创业并带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致富的高校毕业生,经审核批准后其项目纳入扶贫项目管理。享受扶贫贴息贷教等扶贫开发政策。符合农业补贴政策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政策扶持。到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就业培训、继续教育、项目申报、成果审定等政策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