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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
发布时间:2013-08-19浏览次数:0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教育

河北省财政

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

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冀人社字[2013]220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3]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城乡低保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

    我省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1000元。

三、发放原则

坚持自愿申请、公开公正、属地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四、申领发放程序

各高校应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每年630日前(2013年度高校申领时间为820日之前)集中申请一次性求职补贴;毕业年度下半年新增加的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仍可向毕业高校申请求职补贴,在第二年集中办理时一并发放。

申请补贴人员需提供以下申请材料: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须注明享受低保人姓名,与毕业生关系和享受低保时间段等情况)、个人银行账户等,并如实填写《    届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申请表》(见附件1)。各高校要做好上述材料的存档工作并备查。

各高校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7天的公示。各高校将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求职补贴人员花名册(见附件2)、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见附件3)等材料(附电子版)报送高校所在地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各高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报送高校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发放人员名单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

五、资金使用及列支渠道

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列入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范围。2013年各地发放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列入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080799项“其他就业补助支出”科目。2014年起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的科目列支。

    六、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协调配合,扎实细致地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的申领和发放工作。高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高校要设立并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对相关举报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高校认真核查,对经查实虚报冒领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责令退回补贴资金,并由高校将不良记录计入本人学籍档案。高校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有关高校出具虚假证明,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二)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每次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对各高校求职补贴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将《    届城乡低保家庭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情况汇总表》(见附件4)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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